綠色食品頒證程序
第一條 為規范《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頒發(以下簡稱頒證),依據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頒證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向通過綠色食品標志許可審查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頒發證書的過程,包括核定費用、簽訂《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制發證書、發布公告等。
第三條 中心負責核定費用、制發《合同》、編制信息碼、產品編號、制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工作機構)負責組織、指導申請人簽訂《合同》、繳納費用、向申請人轉發證書等頒證工作。
第四條 中心依據頒證決定,按照有關綠色食品收費標準,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費用核定工作,通過“綠色食品網上審核與管理系統”生成《辦證須知》、《合同》電子文本,并傳送省級工作機構。
第五條 省級工作機構通過“綠色食品網上審核與管理系統”在10個工作日內下載《辦證須知》、《合同》、《綠色食品防偽標簽訂單》等辦證文件,并將上述辦證文件發送申請人,其中《合同》文本為一式三份。
第六條 申請人收到辦證文件后,應按《辦證須知》的要求,在2個月內簽訂《合同》(紙質文本,一式三份),并寄送中心,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一并繳納審核費和標志使用費。
第七條 中心收到申請人簽訂的《合同》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碼編排、產品編號、證書制作等工作。
證書分中文、英文兩種版式,申請人如需要英文證書,應填報《綠色食品英文證書信息表》,中心審核后同時制發英文證書。
第八條 中心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證書、繳費等信息核對工作,核對后將《合同》(一式兩份)和證書原件統一寄送省級工作機構,并將《合同》一份、證書復印件一份存檔。
第九條 省級工作機構收到中心寄發送的《合同》和證書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一份)和證書原件轉發申請人,并將《合同》一份、證書復印件一份存檔。
第十條 中心依據相關規定,對獲證產品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各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應建立頒證工作記錄制度,記錄頒證工作流程、時間、經辦人等情況。建立頒證檔案管理制度,加強頒證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 本程序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頒布的《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證管理辦法》中有關頒證程序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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