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退出產品公告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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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7日發布)
第一條 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規范》《綠色食品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工作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管理規范(試行)》等相關管理規定,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 綠色食品退出產品公告是指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簡稱“中心”)依規向社會公開的取消綠色食品產品標志使用權并收回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證書的相關信息事項。
第三條 綠色食品生產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退出公告:
(一)生產環境不符合綠色食品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食品產品質量標準的;
(三)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四)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
第四條 中心作出取消生產主體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并收回證書的處理決定,以函件形式通知相關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和獲證生產主體。
第五條 中心標識管理處定期匯總已取消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產品信息,報中心領導審定后依規在中心網站公開。
第六條 退出產品公告內容包括公告事由、生產單位、產品名稱、商標、綠色食品產品編號、綠色食品獲證主體信息等方面。
第七條 本工作規范由中心標識管理處負責解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綠色食品標志管理公告、通報實施辦法》中有關綠色食品退出公告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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